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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局 畜牧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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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畜牧通讯

2004第10期
(总第18期)

主 办: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办公室、饲料工业办公室
主 编:林国锋     副主编:陈锦照     主审:戴宇勋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动物防疫]

  动物检疫申报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存在问题

    一是广大农民饲养户出售动物普遍不报检。主要是《动物防疫法》宣传不到位,一些农民对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没有认识。加之法不制众,没有全面推行。

    二是现阶段经营动物者基本为个体户,一般都想法逃检。这些个体户数量大、分散、经营机动灵活,无经营制度和帐目,往往夜间到户收购完后直接上路离开产地,无法监控,由于饲养户不配合事后调查也很难进行。出现以上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个体户怕支付检疫费,但也有专收病死动物的不法商户。另外,对收购、经营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处罚力度太小。一般情况下,由于事后很难调查,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只能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但补检的大部分情况又是临床无染疫表现,只能按正常检疫费的两倍收费。对于个体户来说,2次逃检被发现1次,还可省1次的消毒费,3次逃检被发现1次就能省很多费用。因此,现行处罚办法仍然起不到对动物经营个体户惩戒的作用。

    三是大多数地区定点屠宰工作很难推行,个体屠宰户仍然是屠宰主流。其中的90%以上为收购、屠宰、销售一体化经营,他们夜间到饲养户收购、屠宰,白天到市场零售肉品,均采取逃检的办法逃避税费。加上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限,收购环节防不胜防,屠宰环节更无法一一到户,只能在零售环节对肉品实施补检,无法对动物经营环节再行追究。与单纯经营动物的相比,个体屠宰户的管理漏洞更大,危害更大,经营者非法谋利也更多,打击难度也就更大。(我区突出问题是私宰。编注)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要教育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自觉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报检义务。对举报查实的,可从补检收费中拿出一定的费用奖励举报者,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要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应有的处罚,必要时通报曝光。

    二是要健全完善法律法规,防止不法人员钻法律空子。

    首先,应对未经检疫的非经营性动物的出栏、屠宰、利用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可以设定罚款制度。尤其要对饲养动物出栏不报检尽快加强管理,至少要加强对规模饲养场出栏动物的检疫申报。但要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行为区别对待,对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重于一般违法行为。现行法律情况下可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处罚。

    其次,应对逃避检疫者加大处罚力度。不能在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时才追究法律责任。应对明知故犯,有经营或运输未经检疫动物或动物产品前科记录的,直接作为逃避检疫处理,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引起重大动物疫情之前,先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是其逃免、逃检、逃避消毒等所获益的3倍以上。处罚时,要注意对不报检、逃避检疫和拒绝检疫区别对待。不报检,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不报检是违法行为,可依据《动物防疫法》现行条款处罚;逃避检疫是明知不报检是违法行为,且有传播动物疫病的可能,但仍明知故犯,应加重处罚;拒绝检疫则属于防疫监督环节的问题,应按照阻碍公务行为处理。

    第三,应对《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进行修改。第五十七条中“阻碍”的词意较狭窄,容易理解为针对旁观的非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应增加“拒绝”和“阻挠”两词,这样就包括了管理相对人自身行为。即不报检或者逃避检疫,而且不配合监督检查,公然拒绝和阻挠监督检查,使监督检查无法进行。

当然,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以上行为进行具体规范。但作为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相同种类违法行为规定更高、更严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尚有待研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有这样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所以,及时修订《动物防疫法》还是很有必要的。

三是要推广完善农村协检员的作法。对于动物饲养、经营分散的农村,可在每个村设置动物检疫协检员,负责动物检疫初检和举报工作。对主动报检、其动物符合基本规定并无明显疫情的可给予初检,并办理双方签字、能互相证明的初检手续;不报检的以逃检处理。协检员不用脱产,只是了解本村动物的防疫和疫情情况,有一定文化水平即可。对协检员实行按年度、按动物检疫费招标的办法,形成合同聘用关系,完成招标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从具有管理相对人签字的初检证明累计而来的检疫费收入中按比例给付一定的报酬。管理相对人凭初检证明到集中检疫点由动物检疫员最后办理正式检疫手续并交纳检疫费。只进行初检,未正式检疫者,仍按逃检处理,以留存在协检员手中的管理相对人签字的初检手续为物证。

(山东省邹城市畜牧局)

 

 

 

[食品安全]      

国务院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肉、奶制品列为专项整治重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听取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人民政府的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一、大力提高食品工业水平。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鼓励和扶持名优产品生产,大力整顿食品加工业,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关闭和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工企业。

二、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

三、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坚决堵塞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漏洞。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监测体系,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五、坚持搞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重点抓好粮、肉、菜、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以及儿童食品等品种,重点抓好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重点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等环节。要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

六、依法彻底查处大案要案。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近几年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点。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总的看,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多发的势头有所遏制,食品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必须进一步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七、进一步理顺监管部门职责。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自律作用。

八、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九、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高度重视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既要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律法规]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新《兽药管理条例》

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条例》确定了一系列新的兽药管理制度。如,增加了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了用药记录管理制度、休药期管理制度;建立了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建立了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制度;建立了国家兽药储备制度等。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是有效贯彻实施《条例》的前提。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条例》精神的基础上,对新建立的制度要逐一研究贯彻措施,并抓紧落实。

二、关于兽药GMP实施的标准、时限、程序、步骤等,继续按照我部2002年发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和202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坚持时限不延期,标准不降低。各地要继续做好GMP推行工作。对确实没有能力进行GMP改造的企业,要引导其尽早做好转产等工作,以保证本地区GMP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自2004111日起,新筹建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根据《条例》的规定,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GSP检查验收,方可按管理权限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200471日至111日期间,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申请严格按照我部1989年发布的《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批,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突击审批和把关不严的情况出现,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责令其纠正,并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五、在20041031日前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条例》的要求,加大兽药GSP改造力度,在20091031日前达到GSP要求。自2009111日起,未通过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再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信息行情]

2004年8月畜牧价格行情

一、产品价格:
1、猪:纯杂530-500元/担,三元杂480-490元/担,土杂430-460元/担。
2、鸡:三黄鸡13元/kg,石岐杂8.6元/kg,沙栏鸡10元/kg。
3、鸭:白鸭6元/kg,洋鸭7元/kg。
4、鹅:10.5元/kg。
5、珍禽:乳鸽8元/只,鹌鹑10元/Kg,山鸡项8元/只(0.5kg),

山鸡公13元/只(1kg) ,鹧鸪4.5元/只。
二、种苗价格:
    1、猪苗:土杂:270-280元/(20kg/只),三元杂270-290元/(15kg/只),

纯杂350元/(10kg/只)。
2、鸡苗:三黄鸡1.8元/只,石岐杂1.4元/只,沙栏鸡1.6元/只。
3、鸭苗:白鸭3.1元/只,洋鸭2.2元/只。
4、鹅苗:8元/只。
5、珍禽:鹌鹑0.5元/只, 山鸡0.6-0.8元/只,鹧鸪1元/只。

三、饲料:(单位:元/吨)
玉米1450,豆粕2900,麦皮1400,秘鲁鱼粉6700。                (沈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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