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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局 畜牧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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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畜牧通讯

2005第3期
(总第24期)

主 办: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办公室、饲料工业办公室
主 编:林国锋     副主编:陈锦照     主审:戴宇勋 二00五年三月六日


[动物防疫]      

 

2005年1月24日,农业部在北京组织召开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对策专家研讨会,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出席了会议,并强调切实落实禽流感防治工作各项措施。

近期,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等亚洲周边国家再次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国形成较大威胁。杜青林指出,当前周边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再次暴发,我国禽流感防控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杜部长强调了“四个加强”:   

一是加强免疫工作,提高免疫密度。要求加强重点区域的水禽和养禽场,特别是对种禽场、规模蛋禽场禽只的免疫工作,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

    二是加强督查监管和联防联控,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活禽交易市场和活禽运输环节的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边境地区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防止境外疫情传人。

三是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到有预测、有预警、有预案,并做好疫苗、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增强应急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一旦发生疫情,能够按照“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原则,确保各项措施能够迅速到位,及时组织扑灭疫情,避免扩散蔓延。

四是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通过各种形式,做好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禽流感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政策方针,坚定禽流感是可防可控的信心, 自觉提高防范意识.实行群防群控。

 

 

浅谈动物防疫收费

 

动物防疫工作面广、点散,并且无论畜禽量多量少均要求到点到位、现场工作,动物防疫机构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以除政府一定的经费支持外,必须以收费来维持动物防疫机构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财政部、物价局《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目前我们执行的收费项目有防疫费、检疫费、检验费、消毒(处理)费和一些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费,这些收费都是根据国家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规定、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不属乱收费。由于这些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政府“收支两条线”管理范畴,所以我们必须严格规范管理。要做好各项收费工作,必须注意如下几点:

一、应严格按规定项目及标准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52号文中详细规定了畜牧防疫检疫工作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是我们收费的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9]54号文是专门针对我省生猪收费标准作出规定,如生猪产地检疫费3元/头、防疫费4元/头、屠宰检疫费3.5元/头等,必须严格执行。各种收费必须有省级以上文件依据,基层未经批准自定项目或私自调整收费则属乱收费。

二、使用指定票据及填写规范。按现行规定凡行政事业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不能使用一般收据及税收发票,专用票据有定额及手写两种,手写票据的填写要规范化,如防疫费不能写成“打耳牌”或“耳牌费”,必须是填写批准的收费项目。票据的存根要注意保存及定期回收上缴。

三、不能随意调整规定的收费标准。国家对收费价格有严格的管理,随意调高显然违反国家政策,随意压低也会造成不良后果:一是财务管理混乱;二是造成地区不平衡,挑起群众意见,引起故意越境逃检现象,既不利动物疫情控制,也扰乱了动物检疫秩序;三是造成国家税费流失,收入减少,打击经济。

四、所收款项要及时、全额上交财政。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收款项要全额划入财政指定帐号,然后基层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打报告申请返还,不能坐支。

五、不能以收代罚。在动物运输、市场交易及屠宰加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未经免疫或逃避检疫的现象,应进行补检、补免、补消毒等,并应根据文件要求加倍收费,此外还要根据动物防疫法作罚款处理,如没收经营违法所得;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等。若只按正常检疫收费,会助长畜禽养殖户或经营户逃避检疫的行为。

六、要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动物防疫收费都是在做好防疫、检疫、消毒、检验或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才能收取,所以各项工作必须到点到位、具体落实,不能只收费不检疫、不防疫,动物防疫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我们的工作质量、工作规范直接影响到我们是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形象,所以必须要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林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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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附件三)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监督监测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为执行本办法的收费单位。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购销、仓储,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对象。   

第三条  依法对畜禽实施各种防疫措施的,可收取防疫费。

第四条  依法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检疫(验)的,可收取检疫(验)费;需在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  

第五条  依法对毛、蹄、骨、角、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可收取消毒、处理费。

   第六条  畜(货)主持有规定的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市场出售和调运过程中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但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得收费。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无规定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逾期、物证不符,伪造、物证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禽传染病的,须实施补免、补检、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免疫,可加倍收费。

第七条  根据有关检疫标准和规程,成批调运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疫的,按该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总数收费 

第八条  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兽医卫生标准、要求,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仓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发证和定期的技术监测,可收取费用。不定期的技术监测,合格者不得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费。 

    防疫检疫机构等各出(用)证单位,按有关规定领取农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时,应交纳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各防疫检疫机构收取防疫、检疫费后,不得另收证书费。

第九条  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或捕获的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等的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省、地、县三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可分别从防疫检疫收入中平衡调剂4%、10%、20%的比例用于发展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业。

    第十一条  防疫、检疫等收入须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取的防疫检疫费、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取的防疫检疫费结余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防疫、检疫等收入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全部用于兽医卫生事业,作为防疫检疫等机构所需经费的补充,主要用于检疫检验设施的改造更新、疫情调查、科研经费以及其他有关防疫检疫事业所必要的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提高福利待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平调;不得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笫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当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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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行情]

2005年2月畜牧价格行情

 

一、产品价格:
1、猪:纯杂470元/担,三元杂440元/担,土杂390元/担。
2、鸡:三黄鸡17元/kg,石岐杂10.6元/kg,沙栏鸡13元/kg。
3、鸭:白鸭7元/kg,洋鸭10.8元/kg。
4、鹅:13元/kg。
5、珍禽:乳鸽11元/只,鹌鹑11.2元/Kg,山鸡项18元/只(0.6kg),

山鸡公28元/只(1kg) ,鹧鸪6元/只。
二、种苗价格:
    1、猪苗:土杂:200元/(20kg/只),三元杂280元/(15kg/只),纯杂300-320元/(10kg/只)。
    2、鸡苗:三黄鸡3.6元/只,石岐杂2.5元/只,沙栏鸡3元/只。
    3、鸭苗:白鸭3.8元/只,洋鸭4.5元/只。
    4、鹅苗:22元/对。
    5、珍禽:鹌鹑0.28元/只, 山鸡2.3元/只,鹧鸪1.8-2元/只。

三、饲料:(单位:元/吨)
玉米1300,豆粕2750,麦皮1490,秘鲁鱼粉5650。              

 (沈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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