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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生产]
中国制定畜牧法明确五大问题
畜牧法(草案)于9月23日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旨在解决当前畜牧业发展中存在的五大问题。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舒惠国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律草案的说明时说,这五大问题是:一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缺乏严格的制度,一些珍贵畜禽品种流失国外乃至灭绝;二是种畜禽管理存在混乱现象;三是小规模分散饲养与动物疫病防治的矛盾日益突出;四是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五是为提高中国畜禽产品市场的竞争力。
目前,中国已颁布的与畜牧业相关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有草原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但它们只是涉及畜牧业生产的某一方面和某一环节,难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在国际上,大多数畜牧业发达的国家,都制定了畜牧方面的法律。舒惠国说,从总体上看,为了适应当前畜牧业发展需要,应当尽快制定一部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畜牧法,以促进和保障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畜牧法草案包括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交易与运输、质量保障等方面。
中国畜牧业已发展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数据表明,2004年中国畜牧业生产总值为12173.8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3.6%,比1998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
数据表明,中国肉、蛋总产量均据世界首位,人均占有量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倍和2.1倍。
中国农业结构调整中,畜牧业不仅推动种植业增长,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而且能推动农村服务业的发展,大量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
有关资料指出,2003年中国从事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劳动力约1亿人,来自畜牧业的现金收入已占农民全部现金收入的30%以上,发展畜牧业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中国农业信息网)
[动物防疫]
浅 议 动 物 防 疫 规 范 化
动物防疫是一项联系着畜牧管理系统兴衰的工作。防疫检疫工作搞得好,畜牧系统兴旺;搞得不好,畜牧防检系统衰落;不搞,则这支队伍没有存在的价值。
怎样才能做好动物防检工作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农业部13、14号令、《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等法律法规均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有严格的规范,国家财政部、物价局1992[452]号文、省府1999[54]号文等对动物防疫检疫收费均有明确的标准。
动物防疫工作牵涉面广,与方方面面有各种工作关系:如养户、畜禽商贩、屠宰场、邻近兽医防检站、上级防检站、甚至邻近县市防检站等。防检工作处理得好与坏,直接影响畜牧生产、影响防检人员自身的形象、地位以及经济收入,影响畜牧系统内部的团结及防检工作的秩序。所以我们必须依法、规范地做好动物防检工作。
目前动物防检工作常见有那些不规范的表现呢?
1、强制免疫注射工作不规范;如疫苗保存条件没有达到要求;注射器械消毒没有达到要求;防治员消毒不严格等。
2、产地检疫工作不规范:如检疫员不到位;书写检疫证不规范甚至出卖检疫证等。
3、屠场检疫工作不规范:如进场关把不严,没有做到验证查物,让无产地检疫证或无免疫标识的猪只随意进场;屠宰中没有执行同步检疫,没有割除病变组织让其出场;没有回收免疫耳标等。
4、市场监督工作不规范:如没有严格执行补检收费制度,随意减低收费标准、变相鼓励商贩逃避产地检疫等。
这些不规范的防检工作行为会给我们什么不良影响呢?有养户对防检质量的投诉、自身形象的损害、防检收费的流失、对区域内防疫检疫工作秩序的破坏等等,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如何规范动物防检工作呢?
首先要提高防检人员的法律意识,认真学习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农业部门13、14号令等规范性文件,真真正正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切不可知法犯法。
其次各动物防检机构要根据工作任务,具体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三是上级动物防检机构和本级的动物防疫监督员要履行职责,加强对防疫、检疫工作的监督,对动物防疫员、检疫员的错误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屡教不改者依法处理、系统内通报。
总之,每一个动物防检人员必须从我做起,规范各项动物防检工作,才能使动物防疫队伍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才能确保防检工作质量,确保畜牧生产的安全,才能使我们的动物防检事业兴旺。
(林国锋)
[政策法规]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置,消灭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贮存、销售及诊疗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报告、诊断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第五条
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对尸体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对发病快、死亡率高等重大动物疫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并采样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第八条
对怀疑是外来病,或者是国内新发疫病,应立即按规定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尸体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初步诊断为疑似外来病,或者是国内新发疫病的,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并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农业部动物检疫所)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第九条
发现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死亡原因或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疫情发生、发展和流行情况,为疫情的确诊、控制提供依据。
出现大批动物死亡事件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死亡原因或流行病学调查;属于外来病或国内新发疫病,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及农业部指定的疫病诊断实验室要派人协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十条
除发生疫情的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到疫区采样、分离病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获准到疫区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审批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所采集的病料及相关样品和资料。
第十一条
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动物疫情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并依法对疫情作进一步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动物疫情监测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确诊为人畜共患疫病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举报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各项处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经营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或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信息行情]
2005年10月畜牧价格行情
一、产品价格:
1、猪:纯杂320元/担,三元杂280元/担,土杂250元/担。
2、鸡:三黄鸡7元/kg,石岐杂4元/kg,沙栏鸡4.4元/kg。
3、鸭:白鸭4.4元/kg,洋鸭5.6元/kg。
4、鹅:10元/kg。
5、珍禽:乳鸽10元/只,鹌鹑9.6元/Kg,山鸡项13元/只(0.6kg),
山鸡公22元/只(1kg)
,鹧鸪7元/只。
二、种苗价格:
1、猪苗:土杂:170元/(20kg/只),三元杂60元/(5kg/只),纯杂180元/(10kg/只)。
2、鸡苗:三黄鸡0.2元/只,石岐杂0.2元/只,沙栏鸡0.2元/只。
3、鸭苗:白鸭1元/只,洋鸭1元/只。
4、鹅苗:30元/对。
5、珍禽:鹌鹑0.25元/只,
山鸡3.5元/只,鹧鸪2.5元/只。
三、饲料:(单位:元/吨)
玉米1400,豆粕2570,麦皮1380,秘鲁鱼粉6100。
(沈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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