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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
动物防疫与人类健康
动物是人类病原的培养基和仓库,人类的所有传染病病原,除脑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病毒外,在动物间都存在。在常见的240多种动物疫病中,有120多种是人畜共患传染病,占动物疫病总数的50%,其中80多种是常见多发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占动物疫病总数的25%。动物防疫是社会公共卫生的基础,是保护人类健康的第一道屏障,是预防人类疫病流行的源头。
不重视动物防疫工作,迟早会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灾难。如炭疽、狂犬病、猪囊虫病、羊棘球蚴(包虫)病、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弓形体病、旋毛虫病、血吸虫病、鼠疫、钩端螺旋体病等。单纯一个结核病,全世界每年死亡200万人。又如血吸虫病,动物放牧形成传染源,人种植水稻插秧接触疫水发病,全国累计已有1400多万病人。
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任务,是动物防疫人员的根本任务之一,在发达国家,大量的兽医人员在公共卫生机构服务,专门研究和处理人畜共患病问题。在我国,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关键的措施是两个:一是改变饲养方式,净化动物传染源,保障人民生活在安全的动物环境中;二是加强动物检疫,实现畜产品安全,保障动物食品安全。
实现畜牧业安全生产,关键的不是单纯针对动物疫病,而是通过对生产者的管理,依据动物防疫技术原理,建立饲养防疫制度和科学的饲养方式,如消毒制度、封闭饲养制度、自繁自养制度、全进全出制度、防疫条件审核制度、强制免疫制度、产地检疫制度、行政监督制度等“八大制度”,达到预防感染、切断传播、安全生产的目的。
总之,畜牧业安全生产,是动物防疫人员任务的基础,畜牧业生产必须纳入兽医法制管理的轨道,科学实施。
(李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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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我区举办农药残留检测技术培训班
为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网络建设,11月3日,区工商局、农业局联合举办果蔬农药残留检测技术培训班,古井、沙堆、小冈、睦洲、司前河村、会城肇康、会城德兴、会城西园、会城城东等9个农贸市场派人参加了学习。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的有关技术人员对学员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法规、检测的有关程序的讲授,并对检测操作规程进行了实习。
(梁日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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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全面铺开秋季动物防疫工作
10月18日,我区农业局召开全区镇兽医防疫检疫站长会议,再次对我区防控禽流感秋季大行动作具体部署。会上,各镇站长汇报了前期的准备和行动情况,大家分析了目前的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研究确定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最后,局领导要求各科室和镇站提高认识、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千方百计提高禽流感、口蹄疫苗的免疫注射率,严格检疫和消毒,减少我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风险,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
(林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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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摘要)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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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释义摘要
第四十一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法监督和执法手段的规定。 包括下述含义:
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须“依法”监督。这里所讲依法包括两个内容:一个内容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从事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必须在法定职权的范围内进行。既不能超越职权进行监督,又不能不履行职权。如果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进行监督则属违法行为,出现了违法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个内容是“依法”中的“法”是一个广义概念。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监督的内容为动物防疫工作。这里所讲动物防疫工作包括下述三项内容:一是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二是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三是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3.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所采取的手段: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
这里所讲“采样”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等对动物与动物产品所采集样的样品。采集样品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本条所规定的采集样品不是必须采集,是否采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二是采集样品不能随意进行,必须依照法定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进行采集;不能非法采集,比如不能过量采集、不能采集时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如过量采集、采集时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即属于非法采集。三是采集的对象是本法所讲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不能超出本法规定对象进行采集样品,如果超出本法所讲的范围,被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拒绝。四是采集样品一般是无偿采集。
这里所讲“留验”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过程中发现可疑的问题时,可以依法将其扣留并采取必要的检验措施,留验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采取的样品留存检验;二是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整批全部进行留存、观察和检验。
这里所讲“抽检”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检验,一般多用于饲养场等环节的检测、监督和冷藏等场所的动物产品的检测、监督。
4.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这里所讲没有动物检疫证明,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动物与动物产品根本就没有经过检疫:另一种情况是进行了检疫并出具了检疫证明,但是该检疫证明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这种情况视为没有检疫证明。这里所讲补检,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于没有经过检疫而进入运输、仓贮、冷藏、加工等环节、市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所谓重检,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于超过检疫证明期限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或者与检疫证明不符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所进行的检疫。
5.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这一手段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于已经传染上疫病的动物或者怀疑已经传染上疫病的动物进行隔离和处理;另一种情况是对于已经存在传染病的动物产品进行封存和处理。所谓隔离,是指将患病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同健康的动物分别开来不让其接触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它分为临时隔离(适用于急性传染动物或者尚未出诊断结论的患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长期隔离(适用于慢性传染病患病动物)。所谓封存,主要是指对于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查封存放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所谓处理,是指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防疫消毒和采取其他无害化或者予以销毁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采取上述手段的前提条件必须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如果不是执行监测、监督任务,则不能采取上述手段。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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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行情]
2006年10月畜牧价格行情
一、产品价格:
1、猪:纯杂490-450元/担,三元杂450-420元/担,土杂400-370元/担。
2、鸡:三黄鸡13.2元/kg,石岐杂9.4元/kg,沙栏鸡12元/kg。
3、鸭:白鸭7.6元/kg,洋鸭8.4元/kg。
4、鹅:14.6元/kg。
5、珍禽:乳鸽9.5元/只,鹌鹑9.6元/Kg,山鸡项6元/只(0.6kg),
山鸡公16元/只(1kg)
,鹧鸪6.5元/只。
二、种苗价格:
1、猪苗:土杂:240元/(20kg/只),三元杂230元/(20kg/只),纯杂250-260元/(10kg/只)。
2、鸡苗:三黄鸡2.5元/只,石岐杂2.3元/只,沙栏鸡2.2元/只。
3、鸭苗:白鸭4.5元/只,洋鸭5.5元/只。
4、鹅苗:46元/对。
5、珍禽:鹌鹑0.3元/只,
山鸡2.2元/只,鹧鸪1.8元/只。
三、饲料:(单位:元/吨)
玉米1450,豆粕2350,麦皮1250,秘鲁鱼粉8500。
(沈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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