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
新 年 寄
语
“狗年旺相”:鸡旺、鸭旺、鹅旺、鸽旺、猪旺,畜禽生产样样旺。虽然畜牧生产持续大半年的低迷亏损局面,但从第三季度开始畜牧业全面复苏,生猪、家禽价格大幅回升,养殖业柳暗花明、再现勃勃生机。
猪年伊始,好消息还陆续传来: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春风已经吹到,省府已出台总体改革方案,各市正紧锣密鼓地部署和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今年将要完成这一改革重任,畜牧系统将会有一番新面貌。
猪寓意肥润、发财,猪年能否把握“猪笼入水”的机会,还有待同行们的努力,目前动物防疫的形势仍十分严峻,周边国家、邻近省市的畜禽还疫情不断,利好的行情刺激着养户的增加投苗,头脑的发热往往忽略了饲养管理的加强和疫病的防控,巨大的风险还隐藏在我们身边,我们必须时刻要保持清醒头脑,认真落实好各项措施,细致做好每一项防控工作,机会总是落在有准备的人身上,愿猪年大家都交上好运。
(林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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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根据家禽饲养周期短、出栏补栏快的特点,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常年免疫、每月定期补针的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针。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l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初免,也可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l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l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一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首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l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一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第一次免疫后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考鸡的免疫程序,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
7.调运家禽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他非屠宰家禽,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1周龄内雏禽除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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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
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 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 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 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八条 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
(五)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九条 农村集贸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当相对隔离。
第十条 市场主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市场主办者作为经营活动的相应责任人,应当建立市场经营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禽类及禽类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制定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二)向市场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执行相关制度,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每天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从事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禽类进入市场。
(六)设置禽类及禽类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点,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经营纠纷。
(七)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监督场所和工作条件。
(未完待续)